退役军人事务部18日在官网发布新的修改的《残疾抚恤金管理办法》,该办法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6类人群可享用残疾抚恤金待遇。 《残疾抚恤金管理办法》限于的人群还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残废解散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审定了残疾等级解散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出征、参与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继续执行军事勤务残废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确保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展开斗争残废的人员;为救治和维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残废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残疾抚恤金的其他人员。 根据人群有所不同,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预备役人员、残疾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追加证件。 办法明确提出,伤残人员从被批准后残疾等级审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不予抚恤金。伤残人员抚恤金关系移往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离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抚恤金断发的,仍然发给。 办法还明确提出,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该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证实伤残人员发给待遇资格。当年并未联系和证实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该经过公告或者通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证实;经过公告或者通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未有联系、证实的,从下一个月起缴残疾抚恤金和涉及待遇。
如果有假造残情、冒领抚恤金、索取医药费等费用、开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索取抚恤金和涉及待遇等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与警告,暂停其享用的抚恤金、礼遇,只得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还限于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残废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与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登陆作战提供支援确保任务残废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残废消防救援人员、因病残废审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解散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残疾抚恤金管理参考解散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并未列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考该办法审定残疾等级,其残疾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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